为加强心理咨询师队伍建设,提高咨询质量,同时也为了保证兼职心理咨询师的利益,特制定以下规则:
1.咨询师为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提供心理咨询工作并保证咨询工作的相对稳定性,每学期要保证每周一个时段的咨询时间,并支持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的各项考核工作,积极参与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评估工作。
2.咨询师要遵守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的工作时间,不迟到,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前来咨询时,应提前向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请假。
3.咨询师在进行个案咨询时,应按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的要求及时填写《心理咨询记录》,并将记录交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保管。
4.咨询师应当接受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的业务督导。
5.咨询师应遵守咨询工作的各项专业规定,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向外泄露咨询的有关信息,如需使用个案记录或录音、录像资料,必须取得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的同意。
6.咨询师应在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的督导下工作,了解自己的能力和职能范围,不做超越自己能力和职责以外的事情。
7.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定期为咨询师提供专业研讨和督导。
8.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根据咨询师的工作时间及工作质量适当为咨询教师提供业务学习和进修机会。
9.每学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将咨询师工作量、工作表现及工作业绩向兼职咨询师工作所在单位反馈。
10.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为咨询师的咨询工作给予一定补助,个体咨询每完成一个夜班值班给予100元值班补助,报人事备案,在教师的工资中发放。
11.兼职咨询师实行两年一聘制。